带病回乡30年后评残 带病回乡30年以上能评残吗?
可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旧病复发后,可以申请评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因战伤病注销军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和因病退出现役的城镇籍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医疗救助:
- 患精神病在3年以上仍未愈,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慢性病残军人待遇。
- 患有国家规定的一类慢性病或者疾病或者因公负伤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需靠个人供养且病情基本稳定的。
- 患在国家规定二、三期需要长期治疗。
- 退役后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治疗,并且严重影响其劳动和生活的。
- 经军队医院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 其他需予以救助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