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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退伍的军人有以下几种政策待遇: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8年退伍的义务兵可以享受一定的安置优待政策,包括住房、工作、专长录用等方面的帮助。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1988年退伍的军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以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的标准领取老年生活补助。
服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可以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
残疾退役军人,可以按照残疾等级领取残疾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