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3 14:20:45来源:网络
自己把自己强奸了怎么判 自己强奸自己构成什么罪?张某是某所高中的大姐大,平时嚣张跋扈,最爱欺负老实人。某日,张某因琐事与同寝室的室友朱某发生矛盾,张某碍于大姐大的江湖面子,便怀恨在心,誓要给朱某上一课。随即便在网上撒下“江湖追杀令”。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浑身是胆的网友陈某自恃有古惑仔之能,大犯中二病,见大姐出手阔绰,便要为大姐出头。张某当即支付1万元指使陈某偷偷溜进其寝室强奸朱某,并把朱某的照片交给了陈某。
当日,陈某乘着月黑风高,成功潜入朱某寝室,发现寝室里只有一个女生。陈某一时气血上头,也顾不得看清女生的长相,便当场实施了强奸。陈某见事已成,便扬长而去。独留江湖大姐大在黑暗中嚎啕大哭,哭得个撕心裂肺。最后,满身委屈的“金主”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誓要让陈某得到法律的严判。
简单的说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花钱雇别人,结果对方认识错误,错把自己给强奸了。那么对于双方的行为如何认定?自己雇人把自己“强奸”了,是否也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很多人一定会产生两个疑问:其一、张某自己怎么会强奸自己?其二、张某为女性,为何也能够成立强奸罪的主犯。
就本案而言,张某花钱雇佣陈某实施强奸朱某行为,但是张某是因陈某的客观行为错误产生了误差,是属于“打击错误”。从法定符合说的角度,张某主观上是为了强奸朱某,仅仅是因为陈某的客观行为错误,导致强奸自己,因此其主观上是有强奸的故意,因此可以构成强奸罪既遂。但是张某自己强奸自己,显然不合理。因此按照具体符合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必须与实际的发生具体事实一致,才负担刑事责任。张某主观上是要强奸朱某,但是客观上未成功,因此属于强奸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犯,女性不能成立的仅仅是强奸罪的行为主体,但女性可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主体是女性因为其身体器官的构造原因,不能对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刑法仅仅规定女性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实施实际强奸行为。但是女性可以对强奸罪实施预备、帮助等,危害性相同的行为。
毫无疑问,陈某是一定构成强奸罪既遂的。本欲强奸朱某,而实际强奸了张某,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不管是谁,其主观上存在强奸的故意,违背妇女真实意愿,客观上实行了强奸行为。因此陈某构成强奸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