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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服役时间、身份和地区,1971-1985年间的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政策内容:
对于1971-1978年间复员的退伍军人,国家实行了“三八”政策,即每月发给38元生活费,并提供住房、医疗等福利。此外,还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安置费、创业费等。
对于1979-1984年间复员的退伍军人,国家实行了“五五”政策,即每月发给55元生活费,并提供住房、医疗等福利。此外,还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安置费、创业费等。
对于1985年复员的退伍军人,国家实行了“六六”政策,即每月发给66元生活费,并提供住房、医疗等福利。此外,还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安置费、创业费等。
对于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抗美援越战争、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等战争或者执行过重大任务的退伍军人,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一定比例的优待金。
对于在服役期间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军人遗属,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一定比例的定期抚恤金。
对于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或者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还享受一定比例的残疾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
以上是1971-1985年间的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概要,具体的标准和范围可能因地区、时间和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具体以实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