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09:31:34来源:网络
85岁老汉把16岁女孩告上法庭 85岁老汉把16岁女孩告上法庭怎么回事?2004年,一位风烛残年的老人,蹒跚着步伐走到派出所,说出了一段让所有人震惊的话。
这位老人叫吴天华,已经85岁高龄,他向辖区民警报警说自己被一位女孩强奸4年,要求警方警告女孩不要再纠缠自己了。
而刘某倩是刘某刚夫妇三十多岁时才生下的,老来得女,又只有这么一个女儿。自刘某倩出生后,一家人是把她捧在手心里疼爱,舍不得她受一点苦一点委屈。不成想,如此毫无底线的溺爱,养得刘某倩是骄纵任性。小学五年级,就屡屡逃课,心思压根就没放在读书上。刘某刚夫妇舍得花重金让她读书,无奈她自己不读,在她的强烈要求下只能辍学。
辍学之后,刘某刚夫妇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再不教恐怕会彻底把女儿养废了。为了将女儿拉回正途,刘某刚夫妇狠了狠心,决定让她吃点苦头。断掉了她的零花钱,结果贪吃的刘某倩没了零花钱买零食,竟想到了一个荒唐的主意——用自己的身体换钱。隔壁的吴三爹(吴某华)有钱,跟他睡一觉,找他要钱不会不给。
打定主意,12岁的刘某倩悄悄去了吴家,脱光衣服爬上吴某华的床......孤单寂寞的吴某华没把持住自己,事后,他给了刘某倩20元。尝到了甜头,刘某倩是一发不可收拾,花光钱后便又爬上了吴某华的床。只要缺钱花了,她就会主动去找吴某华,以稚嫩的身体与之做交易。起初,吴某华没意识到有什么不妥,只是要求刘某倩不要将这件事告知父母。
等到后来,却迫切的想与刘某倩断绝这种肮脏的交易关系,因为他的身体受不了了。有了“赚钱的方法”,刘某倩的花钱速度越来越快,从原先的几周一次发展到几天一次。问题是,吴某华到底是八十多岁的老人了,需求大大降低。如何受得了这样频繁的索取?所以,他要跟刘某倩断绝关系,然而刘某倩不肯。
一开始随口糊弄,后来写保证书,再后来干脆威胁吴某华:“你要是不跟我交易,不给我钱,那我就跟人家说你QJ我!到时候看人家听你的,还是相信我!”结果,这种不正当关系维持了4年之久,吴某华实在是受不了了。2004年,吴某华已经85岁的高龄了,身体远不如以前。各种疾病缠身,尤其是肺气肿经常复发,不得不靠打针吃药来维持。
跟他相反,16岁的刘某倩正值青春妙龄,看上去像是个18岁的大姑娘。吴某华是再也没有精力应付她,他还想多活几年呢,思来想去决定报警。2004年8月12日上午,头发花白的吴某华颤颤巍巍的前往辖区派出所,坦白了自己与刘某倩这十年来的钱色交易。再三声明一切是刘某倩主动挑逗的,希望民警能好好劝一劝她,自己不想再继续下去了。
不懂得自尊自爱,小小年纪就想着以身体换取金钱,刘某倩的所作所为简直是震碎了三观。但她有错,不代表吴某华是无辜的,刘某倩的智能还处在增长时期。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极易受到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MY违法之路,吴某华作为刘家的亲戚。作为刘某倩的长辈,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明知道她才12岁。
就应该坚守底线,可他却没能经受住诱惑,与之发生了关系。并在此后的几年中,长期维持着这种不正当关系,一直到身体受不了才想着喊停。其行为,违背伦理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幼女的身心发育尚且不成熟,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X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她自愿的,也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吴某华已构成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中修订的一项罪名,与原来1979年《刑法》中的QJ罪相区别。值得一提的是,因认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即明知是不满十四岁周岁的幼女,依然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之发生关系。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刑法》第360条: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吴某华是老年犯,法律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即使判刑,也不会太重,最终吴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吴某华心甘情愿受罚,主动投案,唯一希望的就是警方能严肃处理教育刘某倩,让她不要再来纠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