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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温州情杀案起因是什么 2012年温州情杀案例真实故事?而在浙江温州就发生了一桩因姐弟恋引发的悲剧,16岁少年搞大了32岁女朋友的肚子。女友要求少年负责,但少年却想逃避责任,最后发生双方发生矛盾和争执,少年一怒之下将女友掐死,酿成一尸两命的血案。
2012年6月,家住甘肃积石山的张女士急匆匆地坐上了火车,她从二女儿的口中得到一个消息,温州警方让她到温州走一趟。原本张女士还以为是自己在温州工作的大女儿马某惹了什么事,可到了温州之后才发现,自己的大女儿早已成为了一具尸体,甚至因为放置时间太久而腐烂,连样貌都无法辨认。
警方让张女士来温州,一是为了做DNA比对,确定死者的身份,二是商量如何处置凶手。杀害那马某的不是别人,正是比她小16岁的男友侯某。
侯某是安徽阜阳人,早年因为不爱学习,被父亲送到汽修店学习修车,小有所成后来到温州打拼。在这座城市,侯某第一次体验到了灯红酒绿,也遇到了大他16岁的女友马某。
2012年4月,侯某在某个商业广场上玩旱冰,一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刚好路过的一名女子将他扶了起来。侯某抬头一看,只觉得这名女子温柔美丽,气质也绝佳。16岁的侯某正值青春年少,不免羞涩得满脸通红。
这名女子就是马某,马某已经32岁,但因为保养得当,又化了妆,因此看起来只有20岁上下。自然能够将侯某这样的小年轻迷得神魂颠倒,在好友的鼓吹下,侯某还主动问马某要了微信。从此两人正式有了联系,并且在之后的聊天中越走越近,确立了关系。
但马某毕竟对自己的年龄有些顾忌,她用“小燕”这一化名,隐藏了年龄和身份与侯某交往。两人在一起不久便开始了同居,而侯某也慢慢沉溺在爱情中,连修车的工作都直接辞掉。可很快两人就要面临一个严峻的问题,那就是马某怀孕了。
2012年5月,马某发现自己怀孕了,他要求侯某对自己负责。可侯某只有16岁,本身还未成年,别说负责了,连结婚都不够资格。在这种情况下,马某找到了侯某的父亲,并向他坦白了自己和侯某的关系。
侯某的父亲根本不知道儿子谈了一个大16岁的女朋友,自然也不认可这对感情,他提议让马某去打胎,自己可以给马某一定的赔偿。但马某没有要其他赔偿,只是让侯某陪着自己去打胎,并且要求打胎后一个月自己要住在侯某家中休养。
可就在5月12日,马某还没来得及打胎就与侯某发生了矛盾,她再一次提及让侯某负责的事,引发了侯某内心的怒火。争执中,年轻气盛的侯某失手将马某掐死在了出租屋内,一旁是刚刚收拾好准备带去侯某家中的衣服。
看眼自己酿成大错,侯某既不敢自首也不敢告知父母,只能连夜逃回老家找了一份服务员的工作。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6月,马某的房东发现马某失踪好几天,房租也没交,于是打开了马某出租屋的房门。
却发现马某衣不蔽体地躺在床上,身体早已腐烂。房东惊慌失措地逃离出租屋,随后报警。警方赶到后初步推断了马某的身份,但因为面部已经腐烂,想要进一步确定身份,只能让马某的亲属来做DNA对比。
这才有了张女士被从甘肃叫到温州的一幕,DNA对比结果显示,两人确为母女,也就是说死者就是32岁的马某。与此同时,警方也在安徽阜阳将逃亡的侯某抓获,这桩姐弟俩杀人案终于告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对于情感纠纷类杀人案,司法实践中一般在适用死刑时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若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案例中的侯某就属于情感纠纷杀人,他杀害马某的同时,也造成了马某肚子里孩子的死亡,属于一尸两命,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但最后法院却并没有判处他死刑,不仅仅因为情感纠纷案件对死刑判决的慎重,还和侯某的年龄有关
侯某在作案时只有16岁,属于未成年人。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
也就是说,侯某无论罪行多大,情节多严重,只要他在作案时未满18岁,就不能被判死刑,且被关押的地点也不是监狱而是少管所。不过他已满16周岁,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他成年之后,将依法迁至监狱,而等待他的即使不是死刑,也是无期徒刑。
一段孽缘虐恋,酿成了一桩血案,姐弟恋本身其实并没错,但马某错就错在没有选对人。侯某充其量只是一个不懂事的小青年,既没有责任感也没有对未来的规划。和他在一起或许会体验到爱情的快乐,但在快乐消散之后,将会直面现实的残酷。